发布日期:2020-12-25 浏览次数:次
问:债务重组所得应一次性计入纳税?
答:
一、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分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根据59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债务重组属于企业重组方式之一,当然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也就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处理原则
59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债务重组收入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59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综上所述,债务重组所得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应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纳税;但是,满足条件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