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范凭证需在所得税预缴时纳税调整吗
发布日期:2021-03-27 浏览次数:次
一般情况下,企业成本核实是以会计的制度规定执行,产生利润额,而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税额进行计税,两者之间是存在差异的。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依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有几种方法,其中查账征收企业中最为常见的是以实际利润额进行预缴。
就目前来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执行。
对于查账征收并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除另有说明外均指这类预缴)来说,基本逻辑是: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对“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规定项目按照规定进行调整之后的实际利润额进行申报预缴。除此之外,除另有规定外,在预缴时并不需要给予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除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采用规定方法之外,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同时强调,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在实务中,需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的关系,按季预缴是一种平衡税款入库的手段,在税前扣除的一些计算和判断依据上,与年度税前扣除的标准之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和时间性的影响,因此,除规定的允许预缴即享受的优惠调整等项目外,安排在汇算清缴时予以依法依规调整是合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准确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并以此为基础,按照预缴申报规定,对预缴申报规定需要调整计算的项目进行调整之后,正确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其他项目存在的税会差异(比如暂时性的需要后续跟进处理的不合规票据等)在预缴申报时并不必须调整,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仍无法给予补正的,应一并进行纳税调整,清缴年度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预缴申报也是纳税申报,应依法依规进行预缴,并按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及其细则的规定,应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于虽然按季办理预缴申报,但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采用虚构财务信息手段,提供虚假会计利润,进而减少预缴税款、非法获取税收利益的,可以按照征管法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