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计划本年分红,本月已经计提未分配利润(按照2020年第三季度未分配利润余额),预计次年2月份实际发放,可以2月份再申报分红个税吗?
答:《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据此 ,企业计提股东分红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入库。